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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俊宏律師事務所 賴俊宏律師

—淺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卸法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

  最近在各處作法律諮詢時常被民眾諮詢問到夫妻離婚財產相關法律規定,其中有一些公務人員的配偶會問到,先生有外遇,吵著想要離婚,但先生唯一的財產,就只有退休之後才會領得到的退休金,如果這個時候離婚,就分配不到這筆退休金了,想到自己辛苦持家育兒,讓先生可以在外安心上班,現在要離婚了,竟然分配不到他的退休金,實在沒有理道。針對上述民眾諮詢提到的問題,事實上,在民國(下同)107年7月1日之前(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前)確實如此,過去法院實務見解多數認為「至於原告將來退休後可請求給付之退休金,僅係原告將來之期待,至於其是否會實現,尚有諸多變數之可能性,故非屬原告離婚時現實存在之財產,被告此部份之主張,顯無理由,應不可採。」簡單來說,退休金是先生「未來的期待」,還不算「現實財產」,所以不能納入分配計算,也就是如果公務人員在退休之前離婚,由於退休金還沒取得,所以不能成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惟現在隨著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增訂施行,則有了不同,我們就用淺顯易懂的方式來跟大家解釋說明。

一、可以請求退休金的離婚配偶資格:

依照新修正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1、2項規定,107年7月1日以後離婚的公務員,如果結婚滿2年,且結婚當時是採法定財產或是共同財產制,就可以依照規定,請求分配公務員配偶的退休金。但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主要以「沒有工作的配偶」為對象;如果是有工作而且自身也享有退休金的配偶則是「互惠原則」,必須離婚配偶適用的退休法律,也訂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規定,才可以向他方請求因此,如果夫妻都有在工作,目前只有雙方都是公、教及政務人員得以相互請求分配退休金;若公、教及政務人員的離婚配偶是軍人或勞工,目前因為軍人或勞工的退休法律尚未完成同等規定之立法,就不適用這個規定。舉例來說:如果一方是公務員,一方是勞工,勞工就不能請求分配退休金。但如果一方是公務員,一方無工作;或一方是公務員,另一方也是公務員或公立學校教職或政務人員,在這兩種情況下就可以請求分配,但當然對方也會請求分配你的退休金。

二、離婚配偶可以請求分配退休金比例:

㈠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是依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占該公務員配偶的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例1/2為分配基準,並以應領一次退休金為計算標準,進行比例計算。意思就是,1077月1日以後離婚的公務員,若結婚滿2年,離婚配偶可依兩人婚姻存續時間,按比例要求分配一半的退休金舉例來說,某甲95年1月1日結婚,98年1月1日任職公務人員,108年1月1日離婚,128年1月1日退休,審定退休年資合計30年,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審定退休年資重疊期間,應自98年1月1日起算至107年12月31日止,合計10年,婚姻關係占年資比率為10/30,也就是1/3,按比率1/2分配,等於配偶可拿走1/6的退休金。

㈡另外,如果配偶在婚姻期間對家庭貢獻不多,或於婚姻過程中對婚姻協力未盡其應盡之義務,或有其他因素諸如外遇、家暴,導致請求二分之一比例顯失公平,當事人一方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三、支領退休金之方式:

離婚配偶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給付方式以當事人協議為原則;如果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該離婚配偶可以檢具經公證的相關文件,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公務人員退休金後,由支給機關按其應分配的退休金總額,一次先代發給該離婚配偶,之後再從發給該退休公務人員的退休金中扣回。

四、請求權時效: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4項規定,必須在知道有退休金請求權起2年內,以及最晚在離婚後5年內請求才行,如果離婚超過5年就不能再請求了。

五、已離婚的前配偶,不溯及適用新制: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6項規定107年7月1日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新制規定,也就是說,新制的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是在107年7月1日新制上路以後離婚才有適用,新制施行前已經離婚的配偶則不溯及適用。

六、未來修法方向:

本次修法,在保障無工作的配偶的方面跨出不錯的一步,但這一步仍有所不足。在目前的狀況下,只有公務員、公立學校教職員及政務人員有適用,而一般的勞工則沒有適用。然而勞工才是我國社會的大宗,這部分就需要未來立法機關積極填補,才能達到配偶間實質的平等、保障無工作的配偶退休後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