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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洪珮菱

小美跟先生結婚八年,二人育有一個四歲的男孩強強,原本感情良好,後來先生外遇,小美也因此對先生提出離婚訴訟並爭取擔任強強的親權人,在訴訟進行中,先生卻逕自將強強從幼兒園帶走,並且拒絕告知小美強強的下落,小美該怎麼辦??

 

小美與先生間的訴訟,因為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部分,法院通常要花費相當的時間來調查、審理,期間也需要社工進行家庭訪視等等,往往需一年半載的時間才有結果,這段期間先生卻將強強帶走,並且不讓小美知悉強強的下落,如等到法院審理結果出來,可能緩不濟急,此時,小美可透過「暫時處分」的制度來保護自己與強強的權益。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的當事人,在有急迫的情況下,為避免其請求將來難以實現,可以聲請法院定暫時的處分,暫時處分的內容相當多元,舉凡在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之婚姻非訟事件,法院於受理後,於

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依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二、聲請人已陷生活困難或有陷於生活困難之虞者,法院得命相對人為一定之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並得定應給付之期間。三、夫妻之一方有接受醫療、心理諮商或輔導之急迫需要者,於他方資力所能負擔之範圍內,命他方支付費用。四、命交付維持生活必需物品。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在親子非訟事件中,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三、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四、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五、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六、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七、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等等。

 

因此,小美可透過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暫定其與強強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且此部分攸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會儘速優先處理,以保障小美與強強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