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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晚晴協會榮譽理事長 黃秀惠律師

                                 2020年6月2日投書於【Yahoo論壇】

        本人曾任台中市晚晴婦女協會理事長,在釋字791作成前,即多次被媒體及一般民眾問及對「通姦除罪化」的看法,因長期與婚姻、情感議題求助的個案多所接觸,本文擬以個人的觀察與立場,對於該解釋文表達以下看法。我想從三個個案的故事談起~

         A女發現經商有成的富二代老公外遇,向公婆告狀,老公在公婆責罵下說他工作已經忙得要死,A女不但不體諒,還三不五時疑心病發作亂鬧,A女反倒因而被公婆碎念一頓,A女為證明自己沒胡鬧,於是找徵信社「捉姦在床」,此後A女老公每天乾脆大辣辣出門、甚至徹夜不歸,只要A女大吵,老公就拿著早準備好的離婚協議書,要A女不爽就趕快簽一簽,A女求助時情緒已處於崩潰邊緣。

        B女與丈夫因感情不睦,丈夫搬至工廠居住後即不再支付B女及孩子生活費,二人長期分居不相聞問約四年後,B女遇見心儀對象並常將其帶回家中過夜,某日二人在半夜被丈夫帶著徵信社、警察破門而入。B女與小王在徵信社的威脅下,各自簽下100萬元及150萬元的本票,作為和解條件。

        C女之前和有婦之夫通姦被關過,出獄後不敵姦夫再次糾纏,二人繼續私通,有天C女覺得這樣沒名沒份也不是辦法,且怕再被元配「抓猴」,遂向姦夫提出分手要求,不料姦夫大怒威脅B女,敢離開他就叫元配再抓一次,C女在協會泣不成聲控訴所遇非人,我只好安慰她,現在通姦罪大多只會易科罰金,不太會被抓進去關。

        從A女的案例可知,因抓姦過程的不堪,往往將夫妻關係推向更無法逾越的鴻溝,根本無助於婚姻關係的修補,所以除非是想離婚,抓姦絕非維繫婚姻的最佳手段。再由B女的個案可知,有時是千瘡百孔婚姻種下的「因」,導致通姦行為的「果」,所以通姦行為不見得即可簡化為可歸責的情感背叛,以B女而言,其拋妻棄子的丈夫,倘可借由刑法通姦罪,師出有名的將老婆及小王繩之於法,如此的立法是否太過苛酷?另故事中渣男的太太只告 C女,全身而退的丈夫,往往為取得妻子的原諒,一付事不關已的以證人身份,幫助太太控告完勝小三,使得通姦罪往往淪為「二個女人的戰爭」,豈不荒謬乎?

        所謂「刑不入家門」,依刑法最後手段性,將通姦行為科以刑法,確實違反「比例原則」。感情的背叛往往讓人痛不欲生,然徒以通姦罪作為懲戒配偶婚姻背叛的報復性手段,不但無助於釐清婚姻衝突的真正原因,反而容易讓夫妻關係更加破裂,與婚姻維繫的手段目的相悖,故本文同意「通姦除罪化」,然卻無法接受大法官將「人民之性自主權」凌架於「婚姻之憲法制度性保障」之上,並將其作為廢除通姦罪之主要論述,如此輕蔑婚姻制度之解釋文,完全無視台灣社會基本的道德倫理規範,讓夫妻關係情何以堪?本文對此表達嚴正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