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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柯連登

前言:

在筆者近年從事家事離婚事件、酌定探視權之行使方法等事件中,往往在未成年子女僅跟著父親/母親其中一方同住之情狀下(多半是母親攜子/女返回娘家居住,而開始了夫妻分居事實)的家事調解程序中,法院的家事事件調解委員會向兩造提出「試行探視之方案」,如此的用意,係為了讓未與未成年子女實際同住之一方,在離婚訴訟/酌定探視權行使方法之裁判結果出來之前,能夠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以滿足未成年子女與其父或母一方會面交往之需求,健全其身、心兩方面之發展,並藉此獲得充足之養護教育,俾以維護及貫徹子女最佳利益。但在現今實務上,偶會發現父親或母親其中之一方(家族),會強烈抵制法院調解程序中提出的「試行探視方案」,致使探視之行使根本無法「試行」,基此,法院與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合作試行辦理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陪同服務,此即為「陪同親子會面交往(陪同探視)」制度。

 

壹、「陪同親子會面交往」─

「陪同親子會面交往」目前是由社工協助安排並全程陪同未成年子女與未同住父母於法院親子會面場地或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各地服務處,進行親子會面。在臺中地方法院內,是由家事服務中心(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大樓3樓)提供場地來進行陪同探視。會面場地多半佈置溫馨,且備有各類繪本、書籍、玩具、繪畫用具等,可供親子互動使用。在確定進行陪同探視之前,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兒盟社工會先電話聯繫父、母雙方,洽妥諮詢時間後,先與父、母個別進行親職討論,幫助他們瞭解陪同探視制度,讓他們願意接受、同意未成年子女將來在該場合中與未同住之一方父/母進行會面交往,而父、母及孩子在經歷一次次的陪同探視後,應能逐步建立日後自行探視的基礎,如此來促成合作父母共識,共同為孩子建立穩定、安全、安心的會面交往方式。

貳、服務對象:

法官就下列家事事件認為有由法院提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陪同服務之必要者,方派案予家事調查官協助執行,但以未涉及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情事者為限:

一、 暫時處分裁定前、一審終結後抗告審理中之家事事件。

二、 調解或審理中之家事事件,當事人雖未聲請暫時處分。

三、 履行勸告、囑託執行之家事事件。

參、 服務地點:

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大樓三樓)或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各地服務處。

肆、 陪同社工人員角色說明:

一、 中立的角色:社工人員的角色是中立的,所以不會介入父母雙方的問題,與父母談話的焦點均放在會面交往服務,如果您的問題與會面無關,社工人員將協助提供相關資源。

二、 維持會面過程順利進行及安全:為了確保未成年子女以及探視、同住父母三方的身心安全,社工人員會視狀況採取必要的措施。

三、 確保兒童最佳利益:會面過程中,若探視父母出現傷害子女或是不利子女身心發展之言語、舉止時,社工人員有權予以制止,若勸阻無效,得終止該次會面。

四、 以執行陪同會面為主:社工人員主要是提供陪同會面交往服務,所以無法為父母雙方擔任傳話的工作。若您對目前案件的進行有意見,請自行向法官或相關法院人員或主張。

五、 負責記錄過程:社工人員會將每次的會面交往過程做簡單的記錄,並存檔備查。